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化、专业化医疗器械检查员制度,根据监管事权、产业规模以及检查任务等,配备充足的检查员,有效保障检查工作需要。 检查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备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