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