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企业,可以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频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