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