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