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不少于2名;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