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2000年)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