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