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2003年) 十三、

十三、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的更改

为适应管理的需要,对“进”字号、“许”字号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和“试”字号、“准”字号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做了更改(样式附后〔略〕),自2003年6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

如生产者有多个生产场所,经审查批准,可在“生产场所地址”一栏同时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