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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2003年)
  3. 4. 场地增加或变更情况,及产品无变化的真实性承诺。
  4. 八、 关于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国药监械〔2002〕25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一)”)的补充说明:
  5. (五)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2003年) (五)

4. 场地增加或变更情况,及产品无变化的真实性承诺。
八、 关于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国药监械〔2002〕25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一)”)的补充说明:

(五) 《补充规定(一)》第二条第一款“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总装配的”、第二款“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包装、消毒的”规定的可给予准产注册的产品,申请注册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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