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2003年) 4. 场地增加或变更情况,及产品无变化的真实性承诺。 八、 关于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国药监械〔2002〕25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一)”)的补充说明: (五)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2003年) (五) 4. 场地增加或变更情况,及产品无变化的真实性承诺。 八、 关于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国药监械〔2002〕25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一)”)的补充说明: (五) 《补充规定(一)》第二条第一款“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总装配的”、第二款“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包装、消毒的”规定的可给予准产注册的产品,申请注册时提交下列材料: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