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已取得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的,予以注销。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