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二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