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在其承检范围内进行检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给申请人。 尚未列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