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被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意见,对造成暂停或撤销认可决定的原因作出解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