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第九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