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