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