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吊销的;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被撤销、吊销、注销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吊销的;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被撤销、吊销、注销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