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