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召回的原因;

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