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