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