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