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