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单位建立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