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