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转让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