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七章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章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 第七十五条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接受申办者的监查、核查以及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有关的全部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派检查员开展检查的,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