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七章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 第七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 第七十一条 在临床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书面报告所属的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经其书面通知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应的伦理委员会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于死亡事件,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