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六章 申办者职责 第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申办者职责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申办者应当在获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向参与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通报,并经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该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