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请后应当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盖章,并附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专业以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同意; 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不同意; 暂停或者终止已批准的试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