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般信息;
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试验目的;
试验设计;
安全性评价方法;
有效性评价方法;
统计学考虑;
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对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的规定;
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
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以及知情同意书文本;
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财务和保险;
试验结果发表约定。
上述部分内容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相关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临床试验机构的具体信息、试验结果发表约定、财务和保险可以在试验方案中表述,也可以另行制定协议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