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般信息;

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试验目的;

试验设计;

安全性评价方法;

有效性评价方法;

统计学考虑;

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对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的规定;

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

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以及知情同意书文本;

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财务和保险;

试验结果发表约定。

上述部分内容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相关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临床试验机构的具体信息、试验结果发表约定、财务和保险可以在试验方案中表述,也可以另行制定协议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