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三章 受试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受试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