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办理,建立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与本省试验机构检查工作相匹配的省级检查员队伍;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等,监督试验机构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