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三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三条 进口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国产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被采取控制措施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将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控制措施情况和在境内拟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监测机构,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后续处置情况。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