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强化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风险研究。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