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第三节 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第三节 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评价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抄送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