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实时反馈相关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