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例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