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需要对已立项的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制度组织评估,对涉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终点、统计方法以及研究参与者等实质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科学性和伦理审查。

对需要重新审查的,应当及时启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