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