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