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引用法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