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