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