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易于清洁和消毒;

避免阳光直射;

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