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用于医疗活动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具备配置许可证。 未经注册的医学装备临床试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