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