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法制机构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超越执法权限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应根据法制机构提出的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