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制作记录、声音文字记录同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