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